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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6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学位法中,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学术不端”明确规定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诚信作出进一步强调。学术不端行为破坏学术诚信、误导研究方向、浪费研究资源、降低教育质量、影响公众对科学研究的信任,给国家的教育、科技和人才建设带来多方面危害,其治理是一项多领域、多层次的系统工程,需要立足我国学术研究发展实践和法律体系,构建相应的长效机制。
从当前对学术不端的治理现状来看,我国正在通过法律规制、政策指引、教学科研机构自律和公众监督,多管齐下,努力建设健康、诚信的学术研究环境。第一,法律规制层面。我国目前涉及学术不端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来源于教育部和科技部颁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2016年9月1日施行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对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规范,是我国首个专门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同时,学术不端的相关法律规范在民法典、刑法等基本法律中亦有所体现。例如,民法典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和名誉权来规制抄袭、非法署名等违法行为;刑法的侵犯著作权罪,可以处罚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出版、传播他人作品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第二,政策指引层面。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项政策来指导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研究行为。例如,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第三,教学科研机构自律层面。我国高校和科研单位普遍设立了学术审查和管理机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机构内部人员的学术不端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四,公众监督层面。近年来整个社会对学术诚信的关注度和识别能力日益提升,学术不端事件时常在媒体曝光,公众监督成为推动学术诚信的重要力量。
法律规制作为学术不端治理的基础方式,在概念界定、法律责任细分以及救济规则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学术不端”一词在我国长期属于学界内部评价和行业伦理的范畴,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2003年9月科技部颁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提及了学术不端,而直至2012年8月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才在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责任。此次学位法明确使用了“学术不端”这一概念,但相关的配套制度还应进一步跟上。
第一,学术不端的概念有待进一步清晰界定。《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学术不端界定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并列举了“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然而,学术不端行为在具体认定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模糊地带,导致实践中标准的不统一,甚至产生不一致的评价结果。这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不同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存在差异。例如,人文社会学科往往比较重视解释,自然科学和工程则更侧重于实验数据和精确结果,学术规范的差异影响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另一方面,学术研究以创新为导向,学术工作中会不断出现新问题。例如,当前利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学术创作,是否属于学术不端?此类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
第二,学术不端的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细分。目前我国对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则,主要集中在规范定性方面,未能进一步对不同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定量层面的细分,这也导致了在实践中轻微学术不端和严重学术不端可能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公平性不足。
第三,学术不端处罚的救济规则有待完善。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制使学术不端的处罚通常较为严重并且有长远的影响,因此学术不端在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救济规则,给相关人员公正的申辩机会,并且保证学术不端法律追责过程的正当性。
学位法的颁布,为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制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该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时,学位授予单位将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是一种“应当型”规定而非“可以型”规定。换言之,一旦被认定为学术不端,学位将必然不予授予或被撤销,体现了法律对学术不端处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结合此次学位法的内容,我国未来学术不端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应当关注以下内容。
统筹法律他律和行业自律,进一步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学术规范建设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我国学术不端的治理以法律为基础,但亦不能忽视行业内部共识和自律的重要作用。学术不端的概念界定和具体认定标准,同样需要充分发挥专业协会在学术规范建设中的作用。在法律对学术不端进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专业协会亦应当凝聚行业专家共识,定期发布各专业领域学术不端具体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建立概念清晰、体系完善的行业规范体系,推动行业规范同法律规则协调并进。
区分程度与类型,构建更为细化的学术不端法律责任体系。学术不端不仅需要明确定性,还需要尽可能准确定量。未来我国学术不端的法律规制应当根据学术不端的严重程度予以细分,并设立轻重有别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来看,可以根据学术不端的行为性质、行为预谋性、行为影响范围、行为对研究完整性和公共信任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评估,相同的行为类型也可能会引起从轻微到严重的不同后果。例如,同样是数据不真实的学术不端,可以分为轻微的数据错误、一般的数据篡改和严重的数据伪造等情形;又如,同样是抄袭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分为轻微的少量抄袭、一般的部分抄袭和严重的完全抄袭三种情形。
平衡及时公正处罚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学术不端处罚救济机制。在构建学术不端法律责任体系的同时,应同步完善救济规则,保障被指控学术不端者接受处罚时,有申诉和上诉的权利和途径。这种救济机制可以防止学术不端处罚被错用或滥用,不仅保护个体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学术健康和信誉。具体来看,救济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其一,保障被指控者在处罚认定过程中有自我陈述和辩解的权利;其二,有公开透明的处罚认定程序以及明确的证据规则;其三,如被指控者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当有权提起申诉程序;其四,在处罚过程中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和声誉,在最终决定作出后,再按需公开相关信息;其五,处罚应与学术不端的严重程度相匹配,应避免过度或不足的处罚,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来源:《学习时报》2024年5月22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