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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1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现就实行山东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备案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邀请省内外院士及其领导的科研团队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院士工作站,已经成为企事业单位引进高端人才团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增强自身创新实力、促进技术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对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为进一步支持院士工作站健康发展,做好为院士工作站的服务工作,最大限度调动建站各方积极性,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改革现行的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实行院士工作站组建备案制度。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
第五条 山东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的备案工作。为保障备案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院士工作站备案的过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程序及服务流程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与院士或其团队已通过协议明确在创新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实施、成果转化、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的合作目标,双方权利和义务清晰,并有详细的合作计划。
(二)承建单位应具备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支持条件的能力,以保障研发活动正常开展。应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为院士及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的服务工作,确保院士工作站正常运行。
(三)承建单位应与院士及其团队明确在站工作时间,以确保承建单位需要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及时得到解决。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备案程序:
(一)承建单位通过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服务系统网上提出备案申请;
(二)第三方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院士工作站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向省科技厅提出备案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对推荐意见进行审核,按季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院士工作站进行集中公示,凡经公示且无异议的院士工作站均予备案,确定为“山东省院士工作站”。
(三)通过备案认定后,承建单位可按规定加挂“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
第八条 承建单位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对院士工作站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士工作站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凡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的院士工作站,将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支持其开展活动。
第十条 对通过备案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省科技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凡评估不达标的院士工作站取消资格,做摘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原《山东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