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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发布时间: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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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由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的商业银行提供,专门用于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科研活动的信贷资金。
      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已进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第五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承担合作银行贷款相应坏账损失,为企业贷款提供支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综合考虑银行承担风险比例、贷款授信额度及利率、服务水平等因素,择优确定合作银行并签署合作协议。省科技厅在合作银行中择优选择风险补偿资金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
      (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
      (三)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50%;
      (四)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单户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十条 省、市科技部门向合作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贷企业,合作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尽职调查,独立做出审贷决策。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3个月内向贷款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科技部门备案,未备案或备案审核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设区市科技部门每季度向省科技厅报送本市贷款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3个月内须向备案的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每季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后,省科技厅将联合省财政厅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托管银行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各市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合作银行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贷款情况报告,托管银行同时报送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