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根据《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和《滨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重点支持原始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产生的科技成果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市纪检部门监督。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按当年通知要求填写《滨州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形成推荐材料提交至具备资格的推荐单位。推荐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电子版推荐书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打印,与相关附件合订成册形成纸质版推荐材料。推荐单位在纸质版推荐材料上加盖公章,统一报送至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电子版推荐书统一报送市奖励办指定邮箱。电子版推荐书与纸质版推荐材料相关内容应完全一致。
多家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六条 推荐单位按照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成果(人选),在公示无异议后,推荐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奖励办写出推荐函(附推荐汇总表)。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推荐函按以上地址同时报送,推荐函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应完全一致。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所有完成单位需在申报前先行在单位内部公示,推荐单位在填写推荐意见前需在本县(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写入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的成果名称、成果简介、奖项、所有完成人及其对成果的贡献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处理后方可申报和推荐。
第三章 形式审查与专业(学科)分组
第八条 市奖励办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人选)进行形式审查,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人选)不予提交评审。
第九条 市奖励办对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环节前的科技成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科技成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含公休日)向市奖励办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市奖励办对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成果进行专业(学科)分组,必要时聘请科学技术领域专家对成果专业(学科)分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分组情况报市奖励办主任审定。
第四章 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一节 评审专家遴选
第十一条 专家遴选原则:一是坚持专业对口原则。根据参评成果专业(学科)分组情况选定专业对口的专家参加评审;二是坚持随机选择原则。评审专家从受委托单位专家库中根据专业评审需求随机选择;三是坚持回避原则。与被评审成果及其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成果所在专业组的评审;四是坚持聘请市外专家原则。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从省级单位和兄弟市聘请评审专家,实行高校、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等单位专家相结合,科学技术领域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相结合。五是坚持聘请正高职称专家为主原则。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专家在所聘专家中应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专家遴选程序:
1.专业(学科)异地会议评审专家:委托省或兄弟市科技主管部门从其专家库中按专业评审实际需求专家人数1:1.2比例随机选取专家,市奖励办根据专家遴选原则和专业分组情况提出各专业(学科)组评审专家和组长建议名单,报市奖励办主任审定。
2.专业(学科)答辩会议评审专家:委托省科技厅从其专家库中按专业评审实际需求专家人数1:2比例随机选取专家,市奖励办根据专家遴选原则和专业分组答辩情况提出各专业(学科)组评审专家和组长建议名单,报市奖励办主任审定。答辩会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部属和省属重点院校和省级科研院所中选定。科学技术最高奖初评答辩会议评审专家按专业(学科)答辩会议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邀请专家评审:市奖励办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审专家发出邀请参审通知,专家回复同意即确认受邀。
第二节 会议异地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学科)评审(即初评)采取会议异地评审方式。通过形式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推荐成果全部参加本次评审。评审地点原则上在省内兄弟市中选定。
第十五条 市奖励办提前到达异地布置会议评审现场,通知受邀专家。评审专家应认真审查参评成果的推荐材料,并根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市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为参评成果进行打分。每个专业(学科)评审组组长综合每名专家对参评成果的打分情况,并征求每位专家意见和建议,经充分讨论和综合评价后得出该组成果的最终得分。组长现场宣布本组评审结果,与同组专家分别在成果得分表上签字确认后提交。如专家有不同意见,需在签字的同时注明。
第十六条 市奖励办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结果,对每组成果按照得分情况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三节 会议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专业评审(即初评)采用会议答辩评审方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成果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异地专业(学科)评审得分高低,采用差额方式确定参加会议答辩评审入围成果名单,经会议答辩评审产生。未参加答辩的成果原则上取消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由省科技专家库选定的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评审组,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名候选人进行现场会议答辩评审。最高奖候选人应亲自到场参加答辩,本人不能到场参加会议答辩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每名候选人会议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
第十九条 最高奖候选人答辩结束后,评审组需进行认真讨论和酝酿,每位专家都应发言。发言和讨论后,每位评审专家结合候选人答辩情况并查阅推荐材料,根据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候选人打分。累计各位专家打分得出每名候选人总得分,由评审组组长当场宣布专业评审(即初评)结果,并由所有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如专家有不同意见,需在签字的同时注明。市奖励办根据专业评审结果,按照得分由高到低对最高奖候选人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由省科技专家库选定的专家按专业(学科)组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答辩评审组,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入围成果进行会议答辩评审。参加答辩的应为成果前三位完成人;前三位完成人都不能参加答辩的,该项成果答辩得分按零分计算。每项成果会议答辩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答辩结束后,评审组需进行认真讨论和酝酿,每位专家都应发言。发言和讨论后,每位评审专家结合答辩情况并查阅推荐材料,根据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为答辩成果打分。累计各位专家打分得出答辩成果平均得分,由评审组组长当场宣布答辩成果平均得分结果,并由各组所有评审专家签字确认。如专家有不同意见,需在签字的同时注明。
第二十二条 市奖励办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参加答辩的成果,根据两次专业评审结果加权计算出平均得分,并按照平均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未参加答辩的成果仍按异地专业(学科)评审结果排序。根据《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排序情况,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等次拟授奖初步方案。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聘请市直相关部门、驻滨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市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市奖励办关于市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情况的汇报,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业评审结果和各等次拟授奖方案进行综合审议。每位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授奖建议。各位委员在拟授奖建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建议授奖成果(人选)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市级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个月(含公休日)。
第六章 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市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主任委员会议,听取市奖励办关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的汇报,对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市科学技术奖建议授奖成果(人选)进行审定,提出奖励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奖励委员会提出的授奖项目(人选)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专家管理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评专家在评审前应签订书面诚信评审承诺书。市奖励办在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对参评专家进行诚信考核。对评审不认真、敷衍应付和有故意贬低及抬高成果评价等次的,或违反法律规定和保密约定,造成泄漏评审秘密或侵害成果所有人知识产权等后果的,进行记录存档备案,并取消其今后评审资格。
第二十九条 申报和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评审过程中有可能影响其技术秘密保护的,应提前向市奖励办提出特别声明。
第三十条 参与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严禁泄露或提前泄露异地评审地点、评审时间、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如开展市自然科学奖和市技术发明奖评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